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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方式及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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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立遺囑是一種減少遺憾發生的方式,在意識清醒、條理分明時,寫上自己想對父母妻兒親友的話,為未來做好準備,這是一種坦白無懼的豁達態度,也是對生命風險認知而及早準備的理智行為。
    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前後遺囑若有抵觸時,以後遺囑為主;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抵觸時,其抵觸部分視為撤回;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遺囑均視為撤回。
     
    遺囑的內容:
    1.
    遺言、回顧及心願
    2.
    私人遺物的處理
    3.
    財產管理及遺贈
    4.
    醫療照顧
    5.
    後事處理、喪葬事宜
    6.
    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7.
    財產信託
    8.
    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
     
    遺囑的要件:
    遺囑係要式行為,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7條所定方式為之,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預立遺囑的限制: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共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
     
    自書遺囑:
    1.
    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
    2.
    詳細註明年、月、日,並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否則視為無效。因為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用中曆、西曆皆可。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
    3.
    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才算有效,亦是防範他人竄改。遺囑有數頁以上時,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
     
    公證遺囑:
    1.
    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最後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
    2.
    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3.
    記明年、月、日。
    4.
    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1.
    遺囑人於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密封縫處簽名。
    2.
    需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3.
    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才能打開,若有密封不全,則視為無效。
    4.
    如非本人自書,則依公證遺囑手續辦理。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1.
    已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若其他方法仍可用時,則口授遺囑無效。且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而又有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無效。
    2.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並註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註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
    自書遺囑為最簡便可行的方式,其好處是保有私密性,外人無法窺知遺囑內容,不致於引起他人之爭執。不過,大多提起遺囑無效之理由,都在爭執定立當時有無行為能力或者意識不清等等,而不是針對遺囑內容去做爭論。因此,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全文,如無法寫字或完整表達文字意義之人,則無法書立此種遺囑。
    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亦建議避免二等親內之親屬作為見證人。
     
    預立遺囑 (參考範本)

    立遺囑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

    出生地為 省 市,身分號 ,

    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一、財產部份:

    身後一切財產扣除喪葬費後剩餘部份由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屆時若繼承人皆已身亡,由 繼承。

     

    二、臨終醫療部份:

    (1)當醫生宣布病危通知時,本人願意依『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 書』處理,不施行任何急救措施。

    (2)往生後若有需要可將器官捐贈出去,但請記得告知醫院本人生前所 罹患之疾病,或將遺體捐贈給醫學院當解剖教學之用,捐贈之對象不限,以需要為原則。

    ※此項遺願若會造成生者之不便,亦可忽略之,隨順因緣,不必強求。

    三、葬禮部份:

    (1)請以 教儀式處理,喪葬處理之方式已委請神典生命服務 禮儀公司(服務電話:0800-778687)所預先規劃之禮儀服務辦理,生前預約禮儀服務契約如附件。

    (2)生前預約契約執行人 。請於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或必要的時後,連絡神典生命服務禮儀公司(服務電話:0800-778687)協助處理相關一切事宜。關於助念部份請通知 前來助念即可,如果方便的話,也請您們跟著一起助念,以上因緣若皆不具足的話,亦可以念佛機撥放佛號。

    (3)依佛制不燒腳尾錢,不拜腳尾飯,供品以素齋果品。燃燒金紙適量就好,不燒更好,為地球環保盡一份心。

     

    四、身後所遺留下之其他物品(如衣服或書),若無需要者可捐出或者依資源分類處理。

     

    五、本遺囑壹式貳份,由遺囑人及 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遺囑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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