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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除戶及繼承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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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除戶)登記
    一、
    應備證件:
    1.
    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
    3.
    死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4.
    相關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5.
    至死亡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
    注意事項:申辦期限於死亡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法定繼承人
    1.
    配偶。(當然繼承人)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
    4.
    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5.
    祖父母。(包括內外祖父母)
     
    ※繼承方式
    1.

    拋棄繼承:

    若負債>遺產,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呈報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不得申請展延,無須開具遺產清冊,如此對於遺產則無權承繼,所遺留之債務亦無義務承受。

    2.

    限定繼承(以遺產比例償還債務):

    若遺產>負債,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以遺產分別償還債務。

     
    ※遺產稅計算方式
    1.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之遺產總額 (如現金、股票、不動產土地、房屋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及上述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不論其金額大小及是否不超過免稅額都要自動申報。
    2.
    應納稅額=課稅遺產淨額 × 10%。
    3.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4.
    現行規定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另扣除額之項目及金額,大概包括:
    5.
    有配偶者,可扣除445萬元。
    6.
    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可扣除45萬元。
    7.
    未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8.
    父母每人可扣除111萬元。
    9.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及其有確實證明之未償還債務。
    10.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11.
    遺產中做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遺產稅案件之申報應附書表及證件
    1.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
    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3.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
    4.
    繼承系統表一份。
    5.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院核准拋棄繼承之通知函。
    6.
    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之戶籍地稅捐處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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