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津貼的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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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2263本人死亡給付簡介:一、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一)喪葬津貼: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二)遺屬津貼:1.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妹者。2.標準:
(1)普通傷病死亡:
A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B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C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A配偶及子女。B父母。C祖父母。D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三)遺屬年金:1.請領資格: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C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2.遺屬順序:A配偶及子女。B父母。C祖父母。D受扶養之孫子女。E受扶養之兄弟、姊妹。3.請領條件:A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之子女,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B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B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C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D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給付標準: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C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D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家屬死亡給付簡介:一、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二、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農民保險 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2330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153,000元)。三、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塡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 請領人印章)。•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爲判決書)。•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 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 開支單據,抬頭請塡申請人姓名)。•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一、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死亡給付:1.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依前項規定請領死亡給付者,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二、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及前條所稱因公死亡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1.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2.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3.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殘廢或死亡。4.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5.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6.在服役期內因服役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7.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所稱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三、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1.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2.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及已爲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爲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爲限。
五、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國民年金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爲17,280元爲例,喪葬給付金額爲17,280元 × 5 = 86,400元。二、請領手續:1.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塡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塡,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
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被保險人除戶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爲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此外,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支出殯葬費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除可直接在http://www.bli.gov.tw/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三、給付核付:1.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2.喪葬給付原則上以1人請領爲限,但是在本局核定前,如果另外有其他人向本局提出請領,本局會以書面公文通知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還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本局會視爲沒辦法達成協議,而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各申請人。3.喪葬給付經本局核付後,如果還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再提出請領,本局將不予給付,並通知其自行和領取給付的受益人協議。4.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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